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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500号

代慧影、曹俊祥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慧影,曹俊祥,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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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00号

原告:代慧影,女,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曹俊祥,男,汉族,住蒙城县。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燕铭、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慧影、曹俊祥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慧影、曹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代慧影、曹俊祥负担。

审判员  孙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