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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催10号

申请人马宙平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马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催10号

申请人:马宙平,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申请人马宙平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马宙平申请的(发行公司: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股金10万元)股金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杰有权向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办理股金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英

审判员 张力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行  红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