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360号原告徐加臣,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徐贺飞,男,32,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臣诉被告徐贺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加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徐加臣撤销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臣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加臣负担。
审判员 王 炳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