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44号
申请人:五河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蚌埠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信义标,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郑安全,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
申请人:杨友芳,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申请人五河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安全、杨友芳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秦平以其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安全、杨友芳所有的挂靠在蚌埠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秦平所有的挂靠在五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案件申请费817元,由申请人五河县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贺国庆
审判员 季延彪
审判员 朱翠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