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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596号

丁守兵与曹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守兵,曹坤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丁守兵,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曹坤,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丁守兵与被执行人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应保

审判员  李书超

审判员  董思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