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丁守兵,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曹坤,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丁守兵与被执行人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应保
审判员 李书超
审判员 董思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