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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5939号

仲洪宝与黄金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洪宝,黄金珍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939号申请执行人仲洪宝,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黄金珍,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仲洪宝与黄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黄金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