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939号申请执行人仲洪宝,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黄金珍,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仲洪宝与黄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黄金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