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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3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李小梅、顾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李小梅,顾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号综合楼***层。组织机构代码:67140513-X。被执行人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观太乡卢家坪村(荣华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788671-7。被执行人李小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日,住四川省三元镇芦桥和平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被执行人顾诗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9区**栋*单元1303。身份证号码:510702195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李小梅、顾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李小梅、顾诗云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福林

审判员  李 志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