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津委赔监3号王文治:你申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法委赔字第0006号决定书,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未及时续封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及故意拖延执行致使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你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民终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该案尚未执行终结,故原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