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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终351号

景守彪、赵松利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景守彪,赵松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终35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守彪,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松利,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2016年6月4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守彪、赵松利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守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松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景守彪、赵松利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10665.61元,其中被告人景守彪赔偿80%,即人民币168532.49元,被告人赵松利赔偿20%,即人民币42133.1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景守彪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冀刑四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秦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景守彪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1月5日,被告人景守彪因追求被害人肖某1发生纠纷后,持刀将被害人肖某1扎伤,后经马圈子镇派出所调解解决,被告人景守彪还以发短信等方式威胁肖某1及其家人。2013年6月2日被告人景守彪与赵松利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在旅馆住下。6月3日9时许,被告人景守彪准备了砍刀与被告人赵松利一起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南段的龙辉旅行社找到被害人肖某1,被告人赵松利携带砍刀在该旅行社外等候。在该旅行社内,被告人景守彪与肖某1发生口角后,景守彪将在旅行社外等候的赵松利叫进旅行社,从赵松利身上抽出砍刀,砍击被害人肖某1头部,在被害人用胳膊将头护住时,其仍继续砍击被害人肖某1的头部及其他部位,致被害人肖某1重伤。案发后二被告人逃跑。被告人赵松利将砍刀藏匿。经法医检验肖某1的伤情为重伤,五级伤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景守彪供述证实,2013年6月2日其和赵松利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城在东兴旅馆住下。2013年6月3日8点半左右,其接到肖某1的电话,肖某1让其去龙辉旅行社。其招呼赵松利一起去的,并让赵松利拿着砍刀。其和赵松利来到龙辉旅行社一楼彩票站门口,其进去看到只有肖某1和一个女服务员在吧台处,其就跟肖某1说事儿办得忒讲究啊,肖某1说那不讲究啥呀,她也是被逼的,其跟肖某1说谁逼的也不能这么逼其,肖某1说那没办法,有啥办法让其自己想去。听到肖某1这么说,其就同肖某1对骂起来了。其和肖某1两个人撕扯时,其出去招呼赵松利进来,赵松利就进来了。其进到彩票站屋里跟肖某1又打起来。后来其从赵松利身上拿出刀,用刀砍肖某1,其用刀砍肖某1胳膊上了,一只胳膊一下子,砍完后带着刀从彩票站出去了。然后其把刀给了赵松利,其骑摩托车带着赵松利就走了。其把手机扔了。案发前其曾发短信威胁过肖某1等人。被告人景守彪辨认出赵松利;指认了犯罪现场。2、被告人赵松利供述证实,其叫赵松利,小名叫“二头”。2013年6月2日上午,景守彪让其骑摩托车接他。景守彪从他们家外面的小卖部处拿了一把砍刀,景守彪让其拿着刀坐车,景守彪骑摩托车带其到青龙街里,景守彪带着其在街里找了一家旅馆开了一房间住下。次日10点钟左右,其和景守彪从旅馆出来,景守彪让其拿着砍刀,其就把刀别在左面腰部。景守彪啥话也没说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往街里去了,在一幢楼前停下,景守彪让其拿着刀在外面呆着,他自己进楼里了,过了10分钟,景守彪在楼里喊让其进楼里,其就别着刀到楼里。进去后其看见一个女的坐着,景守彪在旁边站着,景守彪见其进屋后啥也没说就从其手把刀夺了过去,景守彪挥起刀就冲那名女子的头部连砍三下,边砍边骂那女的,那名女子就低头躲闪,景守彪又冲那名女子的后背砍了两下,后又砍了那名女子胳膊几下,具体几下其记不清了,那女的被砍后趴在她坐的椅子上了。景守彪拿着刀说了声走,就带着其往外走,其就跟着他出来了。其回头看见那名女的头部流血了。其和景守彪从楼里出来后,景守彪把刀递给其让其拿着,景守彪骑摩托车带着其从外环往马圈子方向走了。景守彪把他的手机扔路下边了。在其和景守彪分手的时候,景守彪把刀给其并让其拿走,其就拿着刀骑摩托车回家了,后来刀被其用树叶埋起来了。辨认人赵松利辨认出景守彪;指认了犯罪现场。3、证人景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10时许,接到其弟景守彪打来的电话,他说在街里打架把人给砍了,其就问砍的严重不,景守彪说不算严重,其问他当时打110了没有,景守彪说没有。当日12点左右,其见到景守彪问他砍谁了,景守彪说他把肖某1砍了,其问景守彪砍肖某1哪了,严重不,景守彪说他砍肖某1头部了,砍了两三刀,但是都被肖某1用手挡住了,应该不严重。其又问景守彪用啥砍的,景守彪说用砍刀砍的,砍刀在和他一起的男子手里,当时那名男子拎着砍刀,景守彪从那名男子手里把砍刀拿过来砍的肖某1。4、被害人肖某1陈述证实,景守彪是其前夫庄里的兄弟。其在2012年9月份离婚后,景守彪就开始追其,其就同意了。后来其跟景守彪在处对象的过程中,发现他脾气不好,还吸毒,其劝他也不听,其就提出不跟他交往了,景守彪不同意,始终找其,并威胁其说如果其不跟他交往,他就整死其全家。景守彪多次给其及其父亲肖某3发过威胁短信,说整死其全家等威胁的话。2013年1月份左右,因为其不理景守彪,景守彪用刀把其的大腿和腹部扎伤,后经马圈子镇派出所调解处理了。2013年6月3日8点30分,其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南段龙辉旅社上班。大约9时许,其想去对面的药店买药。其刚走到旅行社门口,景守彪进屋掐着其的脖子把其往屋里推,边推边问其咋想着,其说不想咋着,景守彪把其推到旅行社的里屋,还问其想咋着,其说其不想咋着。景守彪啥也没说就撒开其,从里屋出去往旅行社外走,其也从里屋出来。以为景守彪走了,也没多想,就在旅行社里屋外面站着。其看见景守彪走到旅行社门口没出去,在门口叫一个人进了旅行社,景守彪见那男子进屋了,就又到其跟前摁着其的左肩膀把其摁在一个凳子上,问其想咋着,其说其不想咋着,其同事柴某1以为要打架害怕跑出去了。景守彪从他叫的那个男子腰部拽出一把砍刀,其站起来了,景守彪就又把其摁坐在凳子上,景守彪手里拿着砍刀问其想咋着,其说不想咋着,景守彪说,今天就砍死你,说完他就举刀朝其头部砍,其看景守彪真的举刀砍其头部,其没站起来就用双手抱头部,他就连续用刀砍其头部,边砍边说整死你,其也不知道景守彪具体砍几刀,其的右手被砍掉了,左手、左胳膊、头部被砍伤,其被砍后从凳子上倒地趴到地上,景守彪还用刀砍其,其怕景守彪还砍其头部,其就往办公桌下面钻,景守彪砍不到其的头部和胳膊后,就砍其大腿,景守彪砍其的时候让跟他一起来的男子把摩托车准备好,跟他来的那男子就出去了,景守彪砍其大腿两下就拎着刀跑出去了。其见景守彪走了,就从办公室下面爬出来,捡起其的右手,到旅行社外面喊人救命。其旅行社对面麻辣江湖老板过来帮忙给其报的警和120急救。5、证人温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9时许,其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城龙辉旅行社门口看到肖某1躺在地上。肖某1身上全是血,肖某1的双手都被砍伤了,后脑也流血了。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9点多钟,其在餐馆内听到有人喊救命,其就出去了。其看到龙辉旅行社的一个女工作人员在喊救命,那女的胳膊断了,随后那个女的就倒在地上,其看到那个女的身上都是血,女的让其打电话其看当时情况紧急,其就打110报警,又打120求救,后来救护车来把那个女的拉走了。7、证人柴某1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9时许,其在龙辉旅行社看见其同事肖某1和两名男子在旅行社发生口角,其认为和肖某1认识,其就出去了。其不认识与肖某1发生口角的男子。8、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上午,其听景某问景守彪干啥着,景守彪说他打架了。2013年6月3日晚上,其听说景守彪把肖某1给砍了,双手都砍掉了,头部上也挨了一刀,其才知道景守彪砍人的事。9、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3日上午,其在养鸡场内干活,在9点到11点之间,有两个小伙子骑摩托车到了其家养鸡场。其中一个小伙子跟其借手机,说打架了。向我借手机的小伙子腋下夹着东西,是一件蓝色的东西缠着刀之类的东西,他临走时又带走了。摩托车是没有借手机的小伙子骑的。辨认人赵某辨认出向其借手机的人就是景守彪;辨认出与借手机男子在一起的男子就是赵松利。10、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南段中国体育彩票店。该彩票店位于服务街西侧临街二层门市楼的一楼,楼上为龙辉旅行社。从现场提取了血迹等。11、提取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景守彪的衣服、血样1份;依法提取了肖某1的血样1份。12、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载明,“店门外台阶上的血泊”、“吧台西侧地面上血迹”为肖某1所留。13、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载明,肖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14、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载明,肖某1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1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载明,景守彪因故意杀人于2013年6月3日逃跑;2013年6月11日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瑗珲区金水镇被抓获。16、案件来源载明,2013年6月4日9时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温某报案称:2013年6月3日9时许,其亲戚肖某1在青龙县青龙镇服务街被一名姓景的男子用刀砍伤。17、抓获经过,载明了2013年6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青龙县马圈子镇头道河子村将犯罪嫌疑人赵松利抓获;2013年6月11日凌晨,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瑷珲区金水镇将犯罪嫌疑人景守彪抓获。18、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景守彪、赵松利属于成年人等情况。19、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了被鉴定人赵松利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自行和解协议书、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青龙镇派出所的备案材料及部分短信内容,载明了2013年1月5日18时许,景守彪因感情问题与肖某1发生厮打,景守彪用一把长约10厘米的折叠刀将肖某1腿部扎伤,双方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派出所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约定景守彪向肖某1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干扰肖某1的正常生活等内容;肖某3于2013年2月18日到青龙镇派出所备案称,景守彪近期经常通过手机短信和通话方式多次威胁肖某3及其家人,被告人景守彪当庭确认了其发送的部分威胁短信内容。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景守彪持刀砍击被害人肖某1头部等部位,在被害人用胳膊将头护住抵挡时,仍持刀继续砍击,致被害人重伤(五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赵松利携带砍刀进入案发现场时,在景守彪从其身上抽出砍刀砍击被害人时,其在事中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行为,事后没有采取抢救措施,而是与景守彪一同离开案发现场后独自将砍刀藏匿,案发后也未向有关机关报案,其系对被告人景守彪持刀砍人的行为的默认,其虽然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该诊断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松利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赵松利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由于本案被害人肖某1没有死亡,故二被告人之行为系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景守彪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赵松利供述、被害人肖某1陈述、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景守彪持砍刀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头部,在被害人用手护住头部抵挡时继续砍击(致重伤,五级伤残),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赵松利的供述,其取证主体、取证程序、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应结合被告人景守彪供述、被害人肖某1陈述、法医损伤鉴定书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供述能够与上述证据印证,且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其虽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有一定的生活能力,会驾驶摩托车,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藏匿凶器,并在审讯中隐瞒,有自我保护意识。知道这件事违法犯罪,很后悔,时间、地点、人物识别良好,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景守彪在本案案发前曾持刀扎伤过肖某1,已由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且景守彪在本案案发前的前一天持刀和赵松利住在了肖某1工作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城,第二天与赵松利带刀去找肖某1,后发生该案。案发后景守彪逃离现场前,其供述称让人打120救治肖某1,但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该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景守彪的供述与被告人赵松利供述、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被害人肖某1陈述等证据不能印证,其未能如实供述持刀砍击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景守彪与被害人肖某1正处在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且肖某1已经拒绝再与其继续相处,二人还未到婚姻家庭阶段。故被告人景守彪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松利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属于临时起意,被告人有救助被害人意图,有坦白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害人肖某1伤残等级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人景守彪以被害人肖某1双手功能损失较小,且自2014年到现在其双手功能一定会又有部分恢复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景守彪系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松利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地位作用次要,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所提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景守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松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景守彪、赵松利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共计人民币219122.13元,其中被告人景守彪赔偿80%,即人民币175297.70元,被告人赵松利赔偿20%,即人民币43824.4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景守彪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景守彪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景守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景守彪追求被害人肖某1遭拒后,准备了砍刀与原审被告人赵松利于2013年6月3日9时许,一起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南段的龙辉旅行社找到被害人肖某1,赵松利携带砍刀在旅行社外等候,景守彪到旅行社内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将赵松利叫进旅行社,从其身上抽出砍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用胳膊将头护住时,仍继续砍击头部及其他部位,致被害人重伤(五级伤残)及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景守彪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景守彪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景守彪因追求被害人肖某1被拒绝后,与原审被告人赵松利携带砍刀找到被害人,景守彪持砍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用手臂护住头部时仍继续砍击,致使被害人重伤(五级伤残),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对所提景守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景守彪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对景守彪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对所提量刑重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景守彪持刀砍击被害人肖某1头部等部位,在被害人用胳膊将头护住抵挡时仍持刀继续砍击,致被害人重伤(五级伤残),原审被告人赵松利携带砍刀到案发现场,在景守彪从其身上抽出砍刀砍击被害人时,其没有任何阻止行为,事后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并与景守彪一同离开案发现场,后独自将刀藏匿,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袁江峰

代理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