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刑更2526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苗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526号罪犯苗建涛,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威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建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记功奖励一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建涛准予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