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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781号

张静申请执行兰昊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静,兰昊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91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无职业。被执行人兰昊东,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本院在执行张静申请执行兰昊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元功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王胜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