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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民终2556号

张明星与邵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永福,张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终2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永福,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星,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邵永福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永福以二审期间无新证据,无法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永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永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永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

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