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145号
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展新、邱玉环,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开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19。
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31日,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经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森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蓝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