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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145号

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与周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周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145号

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展新、邱玉环,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开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019。

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31日,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经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广东慧园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森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蓝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