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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732号

叶某甲、方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叶某甲,方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方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初开始,方某乙(另案处理)开设支付宝赌博群,召集叶某乙等人在该群内利用抢红包赌“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3%比例抽取头薪。被告人叶某甲、方某甲受雇参与赌博群分别负责管理群内事务和理赔。2016年3月4日该赌博群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方某乙共抽取头薪人民币48699元。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方某甲从中获利888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甲、方某甲已经退缴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抽头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叶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同案犯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方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以支付宝群“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头薪,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同时均已退赃,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方某甲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追缴被告人叶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方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888元(均已暂扣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文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董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