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346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