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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568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568号

原告:刘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孔垂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成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