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568号
原告:刘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孔垂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成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