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145号
申请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康,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燕,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申请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燕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网易雷火公司称:张燕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网易雷火公司运营的网易考拉海购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日本产乐而雅卫生巾组合27组。张燕在购买上述商品过程中,与网易雷火公司在《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网易雷火公司与张燕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其主要申请理由为:
一、网易雷火公司在付款页面明确提示了服务协议,张燕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明知服务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每次购买商品时,网易雷火公司都会在付款页面提示用户注意服务协议内容,并要求用户确认是否同意该服务协议。用户可以点击查看用户协议的全部内容。
二、网易雷火公司不存在限制用户权利的行为,张燕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勾选服务协议,张燕拒绝勾选同意用户协议的情况下,其不能继续下单付款,双方之间就不可能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张燕勾选同意服务协议是其同意服务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网易雷火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对仲裁条款额外做了加粗提示,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而且仲裁条款内容仅涉及双方就解决争议的主管机构的选择,并非免除网易雷火公司的责任,加重用户的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综上,网易雷火公司与张燕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张燕称:网易雷火公司的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请求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其主要意见如下:
一、网易雷火公司未能明显的显示该服务协议的存在和具体条款,造成张燕未能明确知晓服务协议的存在及具体内容。张燕在使用手机购买网易考拉网站的商品时,一般有以下流程:打开网易考拉APP-挑选商品-点击“直接购买”或“加入购物车”-点击“确认购买”-点击“提交订单”-点击“确认支付”-付款。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仅在点击“提交订单”这一步骤时,有一个被默认勾选的“本人同意并接受以下用户协议”。该协议系默认勾选,且字体较小。张燕在购物过程中,并未发现该协议的存在。网易雷火公司对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查看的链接,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应属无效。
二、网易雷火公司的服务协议勾选项是默认勾选的,并且与张燕的购物行为相绑定,不应当认为是张燕的真实意思表示。张燕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物活动中只关注到满足消费需求而非其他,默认勾选的服务协议在不影响购物体验的情况下被忽视了也很正常,而且如果消费者试图取消该默认选项,则不能继续购物。
三、网易雷火公司的仲裁条款,明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该仲裁条款如果有效,以张燕为例,每笔消费金额均较小,且距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千多公里,加之仲裁的相关收费标准较高,将给张燕维权造成巨大的维权成本,并在事实上加重了张燕的责任,排除了张燕的权利,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经审理查明:张燕在通过网易雷火公司运营的网易考拉海购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提交订单时,确认同意并接受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四、其他约定”部分载明:7、如果使用网易考拉海淘过程中出现纠纷,您与网易考拉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的仲裁条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燕签订的《网易考拉海购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种仁辉
代理
审判员 付双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