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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409号

刘华申请执行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吴永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华,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吴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性,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大石桥社区。被执行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石峰。被执行人吴永平,男性,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冬春村。关于刘华申请执行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吴永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吴永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切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