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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90号

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鹏气体有限公司、杨佐才、李晓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鹏气体有限公司,杨佐才,李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戴去非,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杨佐才。被执行人重庆金鹏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杨佐才。被执行人杨佐才。被执行人李晓琴。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鹏气体有限公司、杨佐才、李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鹏气体有限公司、杨佐才、李晓琴给付本金2013769.17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84.00元、保全费5000.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013769.17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84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鹏气体有限公司、杨佐才、李晓琴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013769.17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84元、保全费5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