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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第513号

吴贵深与管存信、黄兰灼、张济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贵深,管存信,黄兰灼,张济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吴贵深,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管存信,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兰灼,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济顺,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案在执行吴贵深与管存信、黄兰灼、张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