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1453号
原告:沈晓媚。
委托代理人:包清谦,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茂康。
被告:徐春淡。
原告沈晓媚为与被告徐春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9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告所有的位于仙居县城关安洲街道岭下张西路以东3号楼房产。2016年8月2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晓媚的委托代理人包清谦、王茂康和被告徐春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本金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酱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酱公司系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酩樽汇公司)的发起人。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中酱公司签订《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19日,原告将购买封坛酒20万元和礼品酒14万元,合计34万元汇入中酱公司账户,中酱公司开具收据予以确认。2015年9月19日,双方协议终止上述合同。同日,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帝公司)和原告签订了《酩樽汇会员权益金兑付协议》和《股权投资合同》,明确:汉帝公司受世界银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银联)委托开展收购酩樽汇公司的工作,涉及中酱公司前期销售的酩樽汇会员产品中有关权益金的承诺内容,汉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原告权益金2.4万元的现金兑付工作;原告认购世界银联股权贰份,每份21097股,每股价格港币6元,总计人民币20万元。但汉帝公司未支付权益金。原告购买的封坛酒价值20万元转为世界银联的股权认购款,礼品酒价值14万元中酱公司未支付。2016年3月10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鉴于2014年9月先后与一致行动人原告沈晓媚(2份)、王涛(2份)、杜新宏(5份)签订投资入股酩樽汇的协议共计9份,…,现作出承诺:酩樽汇目前正筹划香港上市,将向一致行动人随时共享上市进展信息,并承诺2016年3月20日前如上市形势仍不明朗,则把以上购买的股份款项转为被告个人借款,并在一个月内支付本金及利息,每份股份按17万元计,共计本金153万元,年息为12%,利息从实际投资之日起计算。时至今日,酩樽汇上市形势仍不明朗,被告也未遵守承诺支付本金及利息,故提起如上之诉。
被告徐春淡答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用于购买礼品酒的14万元是成为酩樽汇会员的入会费,该款不能返还,目前酒仍存放在被告处,原告可以随时取回;购买封坛酒的20万元愿意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终止协议、收据、汇款凭证、酩樽汇会员权益金兑付协议、股权投资合同,被告提交的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和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承诺将原告入股的2份股权投资款计34万元转化为其个人借款,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其中的14万元系会员费无需返还,因双方签订的《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已于2015年9月19日终止,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春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晓媚借款3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5元,减半收取3697.5元,保全费2552元,合计6249.5元,由被告徐春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爱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吴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