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506号
原告:杨桂保,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李景春,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保诉被告李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保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桂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桂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禹凯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