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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506号

杨桂保与李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桂保,李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506号

原告:杨桂保,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李景春,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保诉被告李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保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桂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桂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禹凯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