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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71号

林萍、朱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萍,朱文平,汤桂连,王小春,朱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林萍,女,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朱文平,男,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汤桂连,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老朱屋43号,系被告朱文平之妻。被执行人王小春,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朱小海,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林萍与朱文平、汤桂连、王小春、朱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林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中民四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9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通过执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王小春、朱小海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林萍借款本金22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萍已放弃了对王小春、朱小海要求承担剩余担保责任的义务,申请人林萍尚有借款本金7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文平、汤桂连长期下落不明,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瑞生

代理

审判员  刘 斌

代理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钟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