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394号
原告:张宝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武发机油轮胎商店。。
负责人:林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仁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武发机油轮胎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仁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0元,减半收取147.00元,由原告张宝仁负担。
审判员 任希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