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416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曦朦,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物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原告系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原告完全享有对编号为cpmh-13545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银河物业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被告网站(http://www.suningproperty.com/)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摄影作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银河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编号为cpmh-13545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在南京市级新闻媒体《南京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合计16000元。被告银河物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办公地均在南京市××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银河物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130号批复,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该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现被告银河物业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