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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253号之一

金某与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云,疏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疏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王鹏,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疏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