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疏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王鹏,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疏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