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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309号

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淮北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淮北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30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西昌南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282404-2。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268号翡翠岛46#308,组织机构代码75680487-7。

法定代表人:孙华忠,该公司董事长。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北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峰

审 判 员  翟晓昆

代理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昌 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