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4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云杰,男,身份证号码:×××17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云杰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侯云杰和侯某(另案处理)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兆丰豪庭工地宿舍,由侯某负责看风接应,被告人侯云杰进入该工地宿舍,将被害人胡某放置于该宿舍的内有人民币150元的钱包盗走,后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侯云杰当场使用木板凳砸伤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左额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侯云杰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雅湖半岛后面空地被公安人员抓捕过程中,使用针筒抗拒抓捕并逃跑。次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布心村布心市场背后一出租屋将被告人侯云杰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侯云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云杰辩解称:我去偷东西的时候被一个女的拉住,然后一名男子跑过来在女的后面砍了我的背部一刀,我就拿凳子挡了一下才砸伤那个女的,我不知道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侯云杰和侯某(另案处理)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兆丰豪庭工地宿舍,由侯某负责看风接应,被告人侯云杰进入该工地宿舍,将被害人胡某放置于该宿舍的内有人民币150元的钱包盗走,后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侯云杰当场使用木板凳砸伤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左额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侯云杰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雅湖半岛后面空地被公安人员抓捕过程中,使用针筒抗拒抓捕并逃跑。次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布心村布心市场背后一出租屋将被告人侯云杰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侯云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8日下午,我和老乡侯某因为没有钱用,就想出去偷东西找钱。16时左右,我开着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搭着侯某来到了三水西南兆丰豪庭工地,一起走到后面的一间大工棚宿舍。侯某说他在旁边望风,我就进到其中的一张床上搜值钱的东西,当时我在一张床床头的一件衣服下面找到了一个钱包,就把钱包放到我裤子的口袋里。这时候有一个女人进来发现了我及侯某,就大喊“有人偷东西!”并且走过来把我拉住,侯某就趁机跑了出去,当时有一个工地的男人也来到宿舍,一见这种情况就拿了一把菜刀过来。我很紧张,就随手在地上拿了一张椅子砸在那个女人头上趁机往外跑,而那个男人追我的时候用菜刀砍到了我的左后背。我跑出去后就开摩托车搭着侯某逃跑了。我被那个女人拉住的时候被她扯下了一件风衣外套,衣服里面有一串钥匙、一包红塔山香烟、一个火机及一台白色手机。被告人侯云杰更改供述称:当时那名女子在我的身前拉住了我,而那名男子拿着菜刀站在女子身后向我砍了过来。我看到后就随手在地上拿起一张凳子去挡那名男子的刀,在用凳子挡刀的时候,凳子应该碰到拉住我的那个女人了,那个女子就放手了,然后我就趁机逃跑出去。那名男子看见我逃跑就拿着刀追我,并用菜刀砍到了我的左后背,致使我的左后背划破了一点皮。被告人侯云杰辨认出侯某,辨认出盗窃现场三水区西南街道兆丰豪庭工地宿舍,辨认出逃跑时放置手脚架的位置。
二、被害人胡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8日16时10分左右,我从外边回到宿舍,看到一个男子正在我的床上翻找我的东西,在另外一张床上还有一个男子在翻找东西,我马上喊在我床上翻找东西的男子下来。两名男子知道被发现后,就准备逃跑,我马上拉住爬我床的那名男子,该男子为了挣脱,于是捡起地面上的一张木板凳砸伤我的头部,在拉扯当中我将他的外套扯了下来,该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就趁机逃脱了。我报警后,警察过来勘查现场,从该男子的外套里搜出了一台手机。我的头部被砸破了,缝了三针。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我被盗了一个黑色皮质钱包,内有现金4300多元,还有我丈夫吴某的身份证及一些银行卡,另外,还被盗了一块价值8000多元的天梭手表。
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本案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兆丰豪庭工地宿舍,警方提取的痕迹物证包括手印六枚、鞋子一只、黄色衣服一件、手机一台、钥匙一串、烟盒一个、打火机一个、血迹转移棉签二支。
四、鉴定意见(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9日,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胡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检见被害人胡某左额颞部缝合创1.8厘米,创缘欠整齐,创角钝,周围头皮肿胀3×2.5厘米;根据其损伤的形状、部位及程度分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所致,构成轻微伤。2016年6月13日,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侯云杰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检见被告人侯云杰右肩胛内侧斜行瘢痕1.7厘米,左背部中段斜行瘢痕8.6厘米,该两处瘢痕走向一致,色白,稍凸起,边缘整齐,周围色素沉着;根据其损伤的性状、部位及程度分析,符合被锐器物割划所致创口愈合形成,构成轻微伤。(二)佛山市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及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鉴定的天梭牌手表因品牌、规格、型号不详,且无实物,无法鉴定。(三)手印鉴定书。主要内容:现场手印中的一枚与被告人侯云杰左手食指捺印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
五、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警察从被告人侯云杰处扣押到衣服一件、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被告人侯云杰辨认后认为衣服和手机是其偷东西时候掉下的,摩托车是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
六、书证(一)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1月12日13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侯云杰出现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雅湖半岛后面空地,于是民警立即前往对其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侯云杰持针筒拒捕并逃跑。2016年1月13日10时许,民警掌握到被告人侯云杰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布心村布心市场背后一出租屋,立即前往再次对被告人侯云杰实施抓捕,并将被告人侯云杰传唤至西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二)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证明被告人侯云杰的基本身份情况如上所列,没有犯罪前科。(三)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侯云杰的尿液检测结果呈海洛因阳性。(四)公安人员制作的通话内容记录。主要内容:因被害人胡某称其与男朋友(吴某)回到湖南老家,无法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工作,故2016年6月12日西南派出所刑警中队民警陆某、钱某通过电话0757-878××××3拨打被害人胡某电话152××××8423,向其了解情况,并对通话进行录音。胡某表示:当时我帮我老爸做完事情回来,走到我的床边,发现床帘已经拉开,我觉得奇怪就将床帘拉开,发现上边有个人,我就叫他下来,他愣了一下后就下来然后想跑,然后我跟我男朋友就拉住他并一起叫“抓小偷、抓小偷”,然后那个人就一直反抗,后面还用凳子打到我的头,然后那个人就跑了。当时我男朋友吴某也在现场,当时小偷想逃跑,而且力气很大,我和我男朋友一直拉着他,他就一直挣脱。我拉住他,一直拉到另外一个房间,我想把他拉出去让人家看见,他想逃走,就拿那个凳子打到我头上。吴某表示:我们床边有一张桌子,是用来煮饭炒菜的。当时小偷在那里跑,我就拿起刀来吓唬他让他不要跑,他还是跑,我们就抓住他的衣服,跑到隔壁房间。我们抓住他并叫别人来帮忙,但没人过来,他紧张就拿起凳子砸我女朋友的头然后跑出去了,但我没有拿刀砍过他。(五)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经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胡某,且其已经没有在兆丰豪庭工作,因此无法向被害人核实被盗财物的具体价值,也无法补充相关材料给三水区物价局;(2)由于无法找到被害人胡某,也无法进一步找到被告人侯云杰所供述的持刀男子核实相关情况;(3)涉案人员侯某仍然在逃,相关的追逃工作正在进行当中;(4)公安人员向被害人胡某及其男朋友吴某电话询问,吴某称被盗的4300多元是吴某之前在深圳打工时的工资,但没有工资单。(六)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
七、道路卡口视频截图。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8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侯云杰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搭载一男子途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贤和路路口路段,16时11分许经过兆丰豪庭工地。被告人侯云杰确认上述视频截图中的男子是其本人和侯某。被告人侯云杰辩解称其因拿凳子抵挡刀砍而砸伤被害人。经审查,被告人侯云杰在侦查阶段初期供述其因被被害人拉住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木板凳砸伤被害人头部的事实,该供述与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人侯云杰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侯云杰在侦查阶段后期的翻供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云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侯云杰所提关于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异议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移送的外套一件,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移送的手机一台,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根据被告人侯云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云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外套一件,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旭
代理
审判员 甘 露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