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秦义龙,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史国科,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2064号秦义龙申请执行史国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 康
审判员 顾文洁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