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586号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杨俊。
被告:蔡培忠。
被告:王红卫。
被告:孔令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诉被告蔡培忠、王红卫、孔令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汉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章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