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490号
申请人:福建省闽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翁宝华,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郑绍文,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闽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闽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价值31347.6元的财产。案外人福建省三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提供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梅列区沪明新村X幢地下一层X号、地下一层X号、地下一层X号房产(编号:明房权证梅列字第X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闽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7.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福建省三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提供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梅列区沪明新村X幢地下一层X号、地下一层X号、地下一层X号房产(编号:明房权证梅列字第X号)。案件申请费333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闽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