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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898号

原告邵方进、尹信兰、邵华与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大园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邵方进,尹信兰,邵华,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大园里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81民初898号原告邵方进,男。原告尹信兰,女。原告邵华,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大园里组。负责人邵林雄,系该组组长。

原告邵方进、尹信兰、邵华与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大园里组(以下简称大园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黄龙飞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王飞燕、

人民陪审员谭联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黄梦乔担任本案记录。原告邵方进及原告邵方进、尹信兰、邵华的委托代理人曹清,被告大园里组负责人邵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方进、尹信兰、邵华诉称,2006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大园里组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告分多次向本组村民发放了土地征收补偿款每人117788.25元。原告邵方进、尹信兰于1984年生育男孩邵华,国家给原告颁发了独生子女优待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经济利益。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多分一份给原告家庭,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17788.2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联合组辩称:原告邵华已成年,且多年来原告从未提出过多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方进、尹信兰系夫妻关系。1984年2月6日,生育儿子邵华。三原告的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大园里组。1988年11月29日,资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原告家庭颁发了独生子女证。2006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大园里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陆续被征收,并获得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006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大园里组陆续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按人口进行了平均分配,每人共计分得116422.8元,其中包含2010年2月4日分配附属工程中标款1000元。原告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户应当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奖励,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补发原告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16422.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大园里组分配征地款统计表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原告应否享受多补偿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三原告系被告大园里组的独生子女家庭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计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原告符合奖励条件,应当享受多分配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因被告大园里组于2010年2月4日分配的1000元系附属工程中标款,不属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此,对于三原告请求多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款11542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大园里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方进、尹信兰、邵华土地补偿款115422.8元;

二、驳回原告邵方进、尹信兰、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大园里组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龙飞

审 判 员  王飞燕

人民陪审员  谭联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