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利,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廉红旗,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上诉人杜永利、李海霞与被上诉人廉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廉红旗于2016年5月4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豫088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杜永利、李海霞不服,于2016年7月2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永利、李海霞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永利、李海霞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永利、李海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上诉人杜永利、李海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刘成功代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