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02民初1291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2民初1291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胜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刘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5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朝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对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44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夫妻共同财产不限于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故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在共同所有的辽J98C**号车辆和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当中各自占有的份额,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对于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二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有现成的房产,可以用来抵债。如果此债一年后仍然没有偿还,被告刘某某愿意用析产后的个人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朝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世明玻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4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世明玻璃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26日扣划刘某某银行存款193,300元和50,000元,于2015年4月9日查封刘某某名下辽J98C**号车辆,于2015年9月28日查封刘某某名下三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商11321。查封后,案外人郭某某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15年12月21日,该院作出了(2015)朝执他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确认商11321号房产为刘某某个人财产,其余两处房产、车辆及存款为刘某某与郭某某共同共有的财产,并裁定中止对刘某某银行存款193,300元和50,000元、刘某某名下辽J98C**号车辆、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号房产的执行。赵某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5)朝执他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该案查封被告刘某某辽J98C**号车辆和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以及扣划被告刘某某银行存款243,300元的执行,驳回被告郭某某对本案查封、扣划财产的执行异议申请。2016年1月29日,该院作出了(2015)朝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对查封标的中属于刘某某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执行。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辽J98C**号车辆和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为二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2015)朝执他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二被告对其共同所有的辽J98C**号车辆和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享有同等份额,应各占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郭某某在共同所有的辽J98C**号车辆和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007121、2012006634)财产中各自占有50%份额。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胜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