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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初2479号

索海军与锡林浩特市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海军,锡林浩特市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2479号原告索海军,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锡林浩特市铁路职工,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锡林浩特市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河西开发区大路锡湖世家8-2-301。法定代表人郝爱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康玮,副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太阳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海军与被告锡林浩特市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由

审判员乌日娜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张耀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13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乌日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