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965-1号申请执行人韩春萍,女,汉族,无职业,1976年8月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路晓珂,男,汉族,无职业,1967年11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韩春萍与被执行人路晓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路晓珂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春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