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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965-1号

韩春萍与路晓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春萍,路晓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965-1号申请执行人韩春萍,女,汉族,无职业,1976年8月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路晓珂,男,汉族,无职业,1967年11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韩春萍与被执行人路晓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路晓珂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春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