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婺执民字第4160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根被执行人何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000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剑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剑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剑波(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00×××17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