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焕书,潍坊市技师学院教师。
被执行人:陈洪旗,潍坊市第五中学教师。
被执行人:于秀春,潍坊市第五中学教师。
被执行人:陈雷,无业。本院在执行周焕书与陈洪旗、于秀春、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