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农民。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双华、梁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凌晨2时,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董某从平乡县河古庙镇旋风网吧上网后一块回到姚某家,董某脱衣服睡觉时,董某裤兜内的手机掉到床上,姚某趁董某不注意,将董某的手机藏到自己的衣服兜内,等睡醒后带走。在董某发现手机丢失并问其是否见到时,姚某予以否认,后姚某将该手机进行刷机更换手机ID。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24元。该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抓获证明、提取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平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5)第0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