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苏1282执1314号徐宏伟,身份证321282195510250063院在执行乔加明与袁旭辉��徐宏伟、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徐宏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宏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