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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851号

姜云良与梅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云良,梅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姜云良,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樟树潭村中埠头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908293210。被执行人梅腱,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茶埠村上埠头自然村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506303214。本院在执行姜云良与梅腱(2016)浙0803执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616号终结执行。如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