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枞,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建宏,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枞与被执行人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家枞支付借款人民币131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81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3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王建宏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建宏的银行存款,查明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5月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建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王建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景山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