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汪鑫,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超,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舒小慧,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汪鑫与被告王超、舒小慧、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王超、舒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汪鑫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王超、舒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汪鑫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计,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超、舒小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超、舒小慧、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王超、舒小慧、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汪鑫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超、舒小慧、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本院查实在诉讼中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超、舒小慧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本市宝山区红林路XXX弄XXX号1-3层的房产,在诉讼中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25台施工升降机、147台塔式起重机,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在外债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办公家具,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几个无存款的银行存款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案外人四川棉城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部分塔式起重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部分塔式起重机的所有权是案外人所有。该执行异议已移交本院听证程序处理。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汪鑫,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有其他共有人暂无条件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建筑设备,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听证审查,暂无条件处置。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昺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