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郑艳平,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昌,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向南,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艳平申请执行吕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向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艳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吕向南的银行账户无存款;2016年5月20日在登封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吕向南有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5月20日在登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向南有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郑艳平举证:被执行人吕向南有购房合同,但我院于2016年5月18日在登封市房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向南名下有房产信息;2016年8月10日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5011.77元,但已被冻结。综上,经过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向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艳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5执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郑艳平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吕向南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吕向南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郑艳平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