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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字第4444号

于文杰与普兰店市莲山镇高瓦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文杰,普兰店市莲山镇高瓦房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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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4444号

原告:于文杰,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勇,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垚,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市莲山镇高瓦房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普兰店市普兰店市莲山镇高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牟年君,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振辉,普兰店市三十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汤志如,该村村主任。

原告于文杰与被告普兰店市莲山镇高瓦房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款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23日及2010年2月11日被告两次收取原告石矿承包款6万元,并出具收条,但被告并没有将石矿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6万元,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故向贵院起诉。

被告普兰店市莲山镇高瓦房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自2004年起原告一直在该石矿经营,原告所说的6万元属实,但是这6万是上纳租的钱,(不)是经营石矿的承包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交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此会议记录为被告内部会议材料,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第三方见证,本院无法确认真实性,对此证据不予认可;2.被告申请调取案涉大理石矿的用电立户等情况,本院调取案涉石矿的用电账户,用户名���为“于文杰”,送电日期为2010年9月,到期日期为2017年4月,送电之日起此账户一直正常用电;3.被告提供《责令于文杰同志在高瓦房村西门外理石矿停止石材开采和经营石材的通知》一份,其中提到了依据(2007)普民合初字第523号、(2009)普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责令原告停止石材开采和经营活动,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本院调取两卷卷宗得知大连协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承包案涉石矿,后因未如期缴纳补偿费用,经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做出(2007)普民合初字第523号判决解除合同,协昌公司不再承包经营石矿。2008年1月19日,韩宏亮与被告签订《石矿承包合同》,自2007年3月20日至2057年3月19日止由韩宏亮承包案涉石矿,后被告不履行此合同,韩宏亮将被告起诉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做出(2009)普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韩宏亮签订的《石矿承包合同》。由此可知,在2007年3月20日至2009年11月17日被告并没有将石矿交于韩宏亮经营。根据原告陈述、被告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2010年向被告两次缴纳承包款6万元,双方没有签订承包石矿的合同,案涉石矿从2010年9月起用电户名为原告,在2008年1月19日至2009年11月17日期间案涉石矿应由案外人韩宏亮承包经营,但案外人韩宏亮并没有实际经营石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9年、2010年期间是否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没有实际经营石矿,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行为,或者被告从事的某种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的损失。由(2009)普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知,2007年3月20日至2009年11月17日期间,韩宏亮应获得案涉石矿的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一直没有接收韩宏亮的承包款,结合《责令于文杰同志在高瓦房村西门外理石矿停止石材开采和经营石材的通知》不排除原告经营石矿的可能性。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文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元,由原告于文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川代理���判员乔楠楠

代理

审判员栾改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秀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