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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埇执字第00466号

李振武与李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武,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埇执字第00466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武。

被执行人:李飞。申请执行人李振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绿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