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善信用社。住所地:连平县环城南路32号。负责人刘永泽,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肖汉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梁玉华,女,汉族。系被告肖汉忠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汉忠、梁玉华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肖汉忠、梁玉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54964元(利息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后续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肖汉忠、梁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梁玉华62366831900000*****账户存款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
二、划拨被执行人梁玉华6217003230021******账户存款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邬伟平
审判员 谢国泫
审判员 钟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