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855-1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陈国清,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莎莎,女,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国清、张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书向被执行人陈国清、张莎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6)鲁1726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国清、张莎莎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各10万元(帐号:62×××15、62×××24),现需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清、张莎莎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工资存款的冻结(帐号:62×××15、62×××24);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国清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元(帐号:62×××15)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莎莎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元(帐号:62×××24)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
三、冻结被执行人陈国清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200000元(帐号:62×××15);冻结被执行人张莎莎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200000元(帐号:62×××2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