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日华,职务:局长。
上诉人黄晓文因诉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6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晓文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上诉人黄晓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作斌
代理
审判员 余秋白
代理
审判员 石晓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丽娜颜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