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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3259号之一

XX芳与金苏(苏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芳,金苏(苏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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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3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芳,女,1974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741009252X,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街新华巷353号栖凤小区4号楼1单元403室。

委托代理人:赵芳,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苏(苏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6号2012室。

法定代表人:沈玉池。本院在执行原告XX芳与被告金苏(苏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

一、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及诉讼费合计62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2000元。

二、案外人沈玉池对被执行人金苏(苏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追加沈玉池为共同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执行费65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62650元(其中: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元、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6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金苏(苏州)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太仓市娄东街道凤莲三园305室房屋,但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且正在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暂不便处置。除此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以上事实由执行笔录、查询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与其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鸣

审判员 朱勇健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